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宣安办〔2020〕54号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尾矿库市、县(市、区)行政首长 市、县(市、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巡坝负责人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皖安办〔2020〕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