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网站首页 > 网站首页 > 民意征集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9 16:59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厅〔2020〕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推进“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为奋力交出“两个更大”宣城高分答卷,加快建设皖苏浙省际交汇区域中心城市,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全领域源头管控

1.严格化工项目准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及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政府批准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光气生产企业,严格控制引进涉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以及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等爆炸性化学品等高风险项目。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市级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化工园区建立化工建设项目联合预审机制

2.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提升全市现有化工行业发展水平,确定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建立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2年底前结合实际制定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严格落实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

3.开展园区治理整顿。对全市现有化工集中区开展普查,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2020年底前对照省政府相关文件,对不具备化工产业发展功能的化工集中区予以撤销。对省政府确认保留的化工园区,按照“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治理整顿,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 D 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予以关闭退出。

4.强化园区风险管控。对省政府确认保留的化工园区,推动建立统一管理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封闭式管理,对进出园区的人员、物料、车辆实行全过程监管。负有园区直接管辖权的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建立完善新建化工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性、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严格落实安全防控措施;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严格落实打击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建设、非法生产以及非法出租、发包等工作责任制,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5.提升园区保障能力。对省政府确认保留的化工园区,2020年底前要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明确设置安全监管机构,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聘任驻园化工专家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技术指导服务。以园区电力负荷等级最高企业为基准建设园区电源供电保障设施,建设满足园区需要、符合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鼓励各地科学选址、配套规划建设公租房、学校、医院、幼儿园及购物、娱乐等生活设施,为园区企业职工营造宜居环境。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监管

6.加强生产贮存环节安全管控。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范,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完善企业自查自报、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深入开展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2022年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绘制“红橙黄蓝”安全风险分布图,强化对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和评定为红色、橙色企业的精准化安全管理措施。加快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独栋厂房限人、二道门防人”工程。新开发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对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安全性审查

7.加强运输环节安全管控。加强全市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督促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配套建设市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确保在役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100%。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环节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化学品等全链条安全监管。2022年底前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检验和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

8.加强使用环节安全管控。根据《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相关企业和医院、学校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定完善行业安全管理规范,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9.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加大涉及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处置环节风险管控,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隐患排查治理。

四、强化全方位责任落实

10.压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在岗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2020年6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11.严格从业人员条件。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入职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的从业条件,现有人员不符合从业要求的,应在2022年年底前达到相应要求。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通过内部培养或外聘等形式建立相对稳定的化工专业技术团队。

12.强化失信惩戒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存在虚假安全承诺,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落实《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13.强化责任追究。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人员死亡或者虽未导致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爆炸、燃烧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开展提级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4.强化激励措施。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优惠政策。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涉及扩产扩能、进入园区等,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按规定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五、强化全要素支撑保障

15.提高科技和信息化水平。2020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油气输送管道监测预警、涉及危险化学品停车场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全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16.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进化工园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探索、完善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培训功能。鼓励、支持大中型化工企业提高自有专业救援力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培训、演练“三到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落实长三角区域应急联动协调工作机制,形成覆盖全市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加大园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探索建立园区+消防+企业三级联动机制。推动建立国家消防救援队伍与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共训共练机制。

17.建立协调保障机制。推进危险化学品领域应急协调联动,有效整合和共享区域内应急资源,健全完善信息通报、决策会商、指挥调度和联合处置机制。推动研究制定符合执行和保障应急救援任务规定的社会应急救援车辆管理办法。

18.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重点群体,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技能培训补贴。推进学徒制培训,严格企业内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联系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开展化工等相关专业技术深造,依托重点化工企业、重点化工园区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实习实训基地。

19.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培育一批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引入市场机制,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分级分类开展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和聘任专家精准指导帮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六项机制建设”,2021年底前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全覆盖。采取“保险+服务”模式,探索建立承保保险公司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机制。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全行业治理能力

20.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将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健全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监督。根据中央、省委和省政府部署,进一步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及时明确和落实新领域、新业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

21.健全执法体系。市应急管理部门由内设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按照减少执法层级、不重复服执法的要求,原则上实行以区为主的执法管理体系。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完善执法队伍,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形成监管执法合力。推动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的港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具体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研究确定,按程序审批。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2.提升监管效能。优化执法人员配置和专业力量配备,可通过公务员聘任制等方式,充实具有化工、化学专业背景的人员,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落实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实行市县部门监管执法人员到大中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加强执法监督,实施精准监管执法,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 简单化“一刀切”执法。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预警防范。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七、强化全方组织保障

23.全面强化推动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宣城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意见和本实施意见明确的任务分工、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将具体任务清单化,实行挂图作战。市直各牵头部门建立落实责任清单,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各配合部门要主动对接,积极认领工作任务。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筹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建立通报制度,切实加强工作调度,及时研究分析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督查督办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严肃问责。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宣传作用,加大《意见》和本实施方案宣传贯彻解读的传播力度和覆盖面,围绕事故警示、安全科普、安全要求多角度策划选题,使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关心关注安全,引导推进《意见》和本实施方案贯彻落实。重要情况及时市委、市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市委、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考核。


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主要任务 责任部门 完成时限
1 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及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规范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光气生产企业,严格控制引进涉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及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等爆炸性化学品等高风险项目”政策。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2 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市级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危险化学品行业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全市危险化学品行业会商、协调、解决机制。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3 化工园区建立化工建设项目联合预审机制。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负有园区直接管辖权的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 2020年年底前
4 确定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建立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5 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2022年年底前制定修订“禁限控”目录,其他任务持续推进
6 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7 严格落实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 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8 组织现有化工集中区开展普查,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9 对不具备化工产业发展功能的化工集中区予以撤销。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2020年年底前
10 对确认保留的化工园区,按照“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治理整顿,2022年年底前对未完成提升要求,仍不符合建设标准且安全风险等级高的取消其化工园区定位。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2022年年底前(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年底前仍未达到的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 D 级(较低安全风险)化工园区予以关闭退出。)
11 对省政府确认保留的化工园区建立统一管理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封闭式管理,对进出园区的人员、物料、车辆实行全过程监管。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所在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 2021年年底前
12 建立完善化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严格落实打击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建设、非法生产以及非法出租、发包等工作责任制。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所在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 持续推进
13 对省政府确认保留的化工园区,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明确安全监管机构,配齐配强化工园区专业监管力量,聘任驻园化工专家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技术指导服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2020年年底前
14 建设满足化工园区需要、符合标准要求的电源供电保障设施、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 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应急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2022年年底前
15 科学选址、规划配套建设公租房、学校、医院、幼儿园及购物、娱乐等生活设施,为园区企业职工营造宜居环境。 市教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持续推进
16 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范,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完善企业自查自报、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17 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2022年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 市应急局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部分工作2020年底前
18 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绘制“红橙黄蓝”安全风险分布图,强化对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和评定为红色橙色企业的精准化安全管理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2020年年底前
19 加快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独栋厂房限人、二道门防人”工程。 市经信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20 新开发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对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安全性审查。 市经信局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21 加强全市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督促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推进市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确保在役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100%。 市发改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运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22 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环节全链条安全监管。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 市交运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宣城海关、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铁路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2022年年底前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其他任务持续推进。
23 落实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检验和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 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宣城海关、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24 根据《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相关企业和医院、学校等单位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定完善行业安全管理规范,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25 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26 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应急局、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27 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 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2020年年底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28 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29 加大涉及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处置环节风险管控,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隐患排查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30 压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3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在岗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 市应急局牵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3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市人社局、市应急局牵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33 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入职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的从业条件,现有人员不符合《意见》从业要求的,应在2022年年底前达到相应要求。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2022年年底前
34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通过内部培养或外聘等形式建立相对稳定的化工专业技术团队。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2022年年底前
35 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存在虚假安全承诺,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应急局、宣城海关、市邮政管理局、宣城银保监分局、人行宣城宣城中心支行、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36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市应急局牵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37 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人员死亡或者虽未导致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爆炸、燃烧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开展提级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38 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优惠政策。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涉及扩产扩能、进入园区等,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宣城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39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税务局、宣城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40 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41 按规定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实时跟进
42 2020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43 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控预警。 市经信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2022年年底前
44 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油气输送管道监测预警、涉及危险化学品停车场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全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市交运局、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分别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2022年年底前
45 推进重点化工园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支持大中型化工企业提高自由专业救援力量。 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46 落实长三角区域应急联动协调工作机制,形成覆盖全市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 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47 推动建立国家消防救援队伍与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共训共练机制。 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48 推进危险化学品领域应急协调联动,有效整合和共享区域内应急资源,健全完善信息通报、决策会商、指挥调度和联合处置机制。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49 推动研究制定符合执行和保障应急救援任务规定的社会应急救援车辆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2021年年底前
50 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重点群体,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技能培训补贴。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2022年年底前
51 推进学徒制培训,严格企业内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联系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开展化工等相关专业技术深造,依托重点化工企业、重点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实习实训基地。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2022年年底前
52 培育一批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引入市场机制。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市应急局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53 建立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分级分类开展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和聘任专家精准指导帮扶。 市应急局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54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六项机制建设”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全覆盖。 市应急局、宣城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2021年年底前
55 采取“保险+服务”模式,探索建立承保保险公司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机制。 市应急局、宣城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56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57 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推进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探索、完善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培训功能。 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2022年年底前
58 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健全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监督。 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59 按照中央、省委和省政府部署,进一步调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及时明确和落实新领域、新业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市委编办、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2020年年底前
60 市应急管理部门由内设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按照减少执法层级、不重复服执法的要求,原则上实行以区为主的执法管理体系。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完善执法队伍,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市委组织部、市应急局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61 推动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的港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62 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63 优化执法人员配置和专业力量配备,充实具有化工、化学专业背景的人员,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市委组织部、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2022年年底前
64 落实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实行市县部门监管执法人员到大中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 市委组织部、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65 加强执法监督,实施精准监管执法,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简单化“一刀切”执法。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各地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市委组织部、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持续推进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