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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06 15:42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一、为什么要制定《宣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深刻阐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思想理念、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强调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的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环,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从根本上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故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是什么?

为落实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省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规定共31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安全投入、隐患排查、设施设备维护、教育培训、作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类型,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适用性。

三是规定了企业应当加大安全投入,保障本单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依规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并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的内容作了规定。

五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保持安全距离、维护设施设备方面应做的工作。

六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并建立培训档案。

七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特种作业、危险作业,加强安全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八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水平;发生事故应依法及时上报,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由谁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五、违反规定怎么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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