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宣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1〕6号
宣城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及《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34号)的规定,你单位提出的宣城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1970t/a新型催化剂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受理后,经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你单位提交的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内容的审查,现你单位已按专家意见资料补正完善,同意该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请将《宣城晶瑞新材料有限公司1970t/a新型催化剂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作为安全设施的设计依据之一。此外,如果该建设项目周边条件、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变更了建设地址,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及时向我局重新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本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联系人:赖振航 联系电话:0563-3037812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3日
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宣州区应急管理局,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本质安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