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隐瞒不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的;
(五)发生妨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或者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执法指令;
(六)发生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证照不全、违法发包或者出租、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或者以探代采、“三超(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或者“三超(超载超限超时)”运输、恶意逃避强制性检验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七)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在返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不持续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再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
(九)纳入国家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单位。
1、通过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以及有关媒体,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
2、通报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银行业监管、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有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
3、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进行常态化暗查暗访,不定期开展检查,发现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4、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