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现将《宣城市应急管理局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七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删除,不再纳入我市应急管理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范围。
现将调整后的《宣城市应急管理局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予以公示,从公示之日起施行。
附件:《宣城市应急管理局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