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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宣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宣城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8 15:43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关键词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费用   主要负责人履职


要旨

该案包含的执法检查要点包括工贸企业人员三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安全生产投入等情况。


执法过程: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监管二科在2023年6月2日开展年度执法检查时,发现宣城市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对程某某等5名新员工的三级教育培训,在一天之内完成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教育培训,未满足新进员工培训学时要求,三级教育培训没有开展考核;  

2.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及时修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带队开展隐患排查;

3.未提取2023年安全生产费用;

4.二期新厂房已经开始建设,但未做安全设施设计。                  

遂将案件线索按照程序移交至宣城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支队案管中心审核后交至执法二大队,二大队接到交办案件线索后,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处理,下发询问通知书,对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蔚某某、常务副总经理卓某某和电工(兼职安全员)都某某、缝纫工程某某依法进行问询,通过围绕案件线索问询情况、调取企业相关资料等,基本认定移交线索违法违规事实。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行为1:公司在2023年新员工进厂时未按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时间未达到24学时培训要求,未组织考核直接安排上岗。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该公司行为2:企业主要负责人蔚某某,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该公司行为3:企业2023年未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该公司行为4:二期新厂房已经开始建设,但未做安全设施设计,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具体违法行为:

1.该公司在2023年新员工进厂时未按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时间未达到24学时培训要求,未组织考核直接安排上岗;            

2.企业主要负责人蔚某某,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未按规定提取2023年安全生产费用;        

4.公司二期新厂房已经开始建设,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未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违反的法律条款: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行为1:公司在2023年新员工进厂时未按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时间未达到24学时培训要求,未组织考核直接安排上岗。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该公司行为2:企业主要负责人蔚某某,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该公司行为3:企业2023年未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该公司行为4:二期新厂房已经开始建设,但未做安全设施设计,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

该公司行为1:公司在2023年新员工进厂时未按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时间未达到24学时培训要求,未组织考核直接安排上岗。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及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宣城某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处人民币捌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行为2:企业主要负责人蔚某某,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及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宣城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蔚某某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行为3:企业2023年未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但企业在2023年支付了车间标识标牌制作、灭火器、安全阀门、员工劳保用品等费用开支,且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及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宣城某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该公司行为4:二期新厂房已经开始建设,但未做安全设施设计,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目前企业已经积极整改,制定整改方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二期新厂房进行现状评价,出具现状评价报告,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及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宣城某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警示意义:

本案例中包括企业新进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开展不彻底、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未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属于工贸企业典型案例,案例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直接决定安全管理的人财物保障和制度执行力度,各地要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六带头”(带头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带头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带头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带头组织对有限空间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带头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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