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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抄送:省安监局,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安监局。

 

 

 

 

 

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一、总 则

  1.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各科室(以下统称本机关)依法主动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3.市局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负责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接受、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审查、发布工作,承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出具答复意见。

  4.本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客观、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5.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本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审慎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公开范围

  6.本机关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类别政府信息中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1)机构与职能;

  (2)法规政策和标准;

  (3)规划与科技;

  (4)财务工作;

  (5)工作动态;

  (6)行政执法;

  (7)应急管理;

  (8)统计信息;

  (9)办事指南;

  (10)其他。

  7.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详见《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对于只涉及特定主体权利义务,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经过审核后,可以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向本机关申请提供此类政府信息。

  8.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本机关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三、公开的方式及程序

  9.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和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公开,栏目网址分别为:

/xxgkweb/bground/login.aspx http://www.anhuisafety.gov.cn/xuancheng/

同时可辅以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1)宣城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2)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3)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本机关应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向市档案馆等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0.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产生、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本机关在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同时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履行审批程序后,通过本办法9规定的公开方式予以公开。

  11.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市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目录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本形式)填写《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点现场提出口头申请,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合法使用从本机关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5)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14.本机关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受理和处理,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办理。对能够判定所申请信息为主动公开的,当即给予答复,告知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方式;对无法当时判定的,转本机关相关单位进行申请内容的审核鉴别并提出答复意见;对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15.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依据有关科室提供的答复意见,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直接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16.本机关对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本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3)本机关内部文件资料;

4)公开后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取证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的信息;

5)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1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18.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受理登记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9.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五、监督和保障

  20.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编制并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2.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纳入单位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2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局纪检组、监察室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举报查实的应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 则

  24.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2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