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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市应急局政府信息发布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应急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所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领导签发的当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第四条 根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提供;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信息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提供。两个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牵头科室、直属单位负责提供。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由责任科室、直属单位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供给局公开办进行公开,信息未经分管领导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七条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责任科室、直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协调确认后遵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

第八条 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局信息公开导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