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
要旨:
在该案中包含的执法检查要点包括工贸企业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等。
执法过程:
2023年8月9日,宣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危化品中间库设置与管理不符合安全要求,超过一昼夜存放量,墙体为非实体墙,未按要求设置防火门。
调查认定的事实: 该公司行为:危化品中间库设置与管理不符合安全要求,超过一昼夜存放量,墙体为非实体墙,未按要求设置防火门。经调查认定,某技术有限公司危化品中间库截止到8月8日出入库登记表显示,醇基涂料库存量是1600公斤,乙醇是180公斤,三乙胺是250公斤 ;2023年四月开始到8月9日每天一个班。一个班一昼夜醇基涂料的使用量是100公斤左右, 乙醇是50公斤左右,三乙胺一个月的使用量是10-15公斤左右。在《GB55016-2014(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1.3 条规定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中,明确将乙醇火灾危险类别确定为甲类;该规范中3.1.4 条明确一个防火分区内存放多种可燃物时,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大的确定。当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存放在一起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面积均要求按最危险者的要求确定。则可以确定该公司的危化品中间库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甲类。该仓库存储量超过一昼夜需求量,不符合《GB55016-2014(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6中“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要求。危化品中间库四面墙体及门均使用的是防火岩棉夹心板,未采取实体墙进行防护,不符合《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4.2.3中“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及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规定 。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行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及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的规定,并经自由裁量,责令某技术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具体违法行为: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违反的法律条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及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规定 。
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的规定。并经自由裁量,责令某技术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例中包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工贸企业典型案例,案例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