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受理网友在部门信箱留言:我单位属于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主要负责利用长输管道输送天然气,在宣城市境内有2座输气站、5座阀室、152公里管道(宣州区、经开区、宁国市、广德市、郎溪县),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回复内容: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227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经营许可证的范围,应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根据2024年1月17日你单位在部门信箱中反映的内容,暂不属于宣城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畴。
同时,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8号)文件要求,你单位在宣城境内的天然气长输管道仍然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抓好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