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防爆电器、爆炸环境、干式收尘、爆炸防控措施、应急预案、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持证等
【要旨】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铝件打磨电机、空调、配电箱等电器不符合粉尘爆炸环境电气防爆要求;抛丸机开关喇叭口套管缺失,线路裸露;抛丸车间、打磨车间设置的门非防爆门;2.未见到落实《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的粉尘防爆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隐患排查台账等文件资料;3.抛光、打磨就地干式收尘,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4.应急预案未按规定组织评审并备案;5.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
遂将案件线索按照程序移交至宣城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支队案管中心审核后交至执法二大队,二大队接到交办案件线索后,于2月7日明确案件承办人员立即对问题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处理,下发询问通知书,对公司总经理祝某某、EHS管理科副科长王某某、生产制造部经理杨某某、EHS专员卢某、抛丸车间班组长刘某某依法进行问询,通过围绕案件线索问询情况、调取企业相关资料等,基本认定移交线索违法违规事实。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认定,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打磨车间打磨电机、空调、配电箱、部分电器开关不符合粉尘爆炸环境电气防爆要求,未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电器设备;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安全管理制度;打磨车间采用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进行评审;公司主要负责人祝某某未按规定参加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和考核。
【查处理由和结果】
该公司行为:1.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打磨车间打磨电机、空调、配电箱、部分电器开关不符合粉尘爆炸环境电气防爆要求,未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电气设备,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捌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安全管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七项“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捌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打磨车间采用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捌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进行评审。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捌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安全管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七项“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EHS管理科副科长王某某作出处人民币贰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6.公司主要负责人祝某某未按规定参加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和考核。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祝某某任现职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截至2024年2月6日,不满六个月,责令其在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考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例中典型意义是《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等在实际执法检查的应用以及违反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标准和依据,属于工贸行业典型案例,案例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是督促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企业本质安全建设标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事后整改到事前预防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