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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宣城市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4-28 09:03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标题】

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 资格 持证上岗

【要旨】

3月14日,宣州区安委办组织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时,发现该公司1名焊接与热切割工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3月20日,宣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赴该公司与公司主要负责人核查,该情况属实。

【基本案情】

3月14日,宣州区安委办组织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时,发现该公司1名焊接与热切割工(王)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3月20日,宣州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赴该单位经核查,情况属实。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宣区)应急现记〔2025〕100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宣区应急责改〔2025〕44 号)、《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营业执照》等。

【处理理由及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及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 号)之“裁量细则”第26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该行为不属于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情形之一,综上,建议对该单位给予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罚款(29000元)的行政处罚。

 

 

 

 

 

【标题】

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关键词】

危化企业 危化工艺 特种作业 资格

【要旨】

2025年2月11日,省应急管理厅对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复工复产专项督查时发现,该企业磺化危险工艺作业人员施未取得危险工艺作业证、未提供高压电工证。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1日省应急管理厅督导检查组在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复工复产督导检查,经检查发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皂化岗员工施在未取得化工工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情况下,在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磺化工艺岗位进行操作,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

【处理理由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A类裁量阶次,建议责令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作出人民币16000(壹萬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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