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7690286780/202112-00173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气象、应急 |
名称: | 【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宣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印发宣城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宣震指【2021】1号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索引号: | 113417007690286780/202112-00173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气象、应急 |
名称: | 【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宣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印发宣城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宣震指【2021】1号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宣城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现场指挥部
2.3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应急响应
3.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 监测报告
4.1监测预报
4.2震情速报
4.3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一级或二级响应
5.2三级响应
5.3四级响应
5.4信息发布
5.5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6.2恢复重建实施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指挥平台保障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7.4基础设施保障
7.5避难场所保障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有感地震应急
8.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8.3市外地震应急
9 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以上、以下的含义
9.4预案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坚持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市外发生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当地震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视地震应急需求,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震指)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1.1 市震指组成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台办、市外办、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广电台、市人防办、市邮政管理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宣城海关、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宣城银保监分局、市供电公司、市铁塔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对市震指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 市震指办公室
市震指下设办公室,承担市震指日常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震指办)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同志担任。
2.1.3 市震指工作组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震指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军队工作组、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医疗救援组、监测评估组、生活物资组、社会治安组、新闻宣传组、恢复重建组、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等12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市震指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2.2 现场指挥部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以及灾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副指挥长进行调整,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地震监测与风险评估、损失调查、灾民安置、通讯保障、社会治安、医疗防疫、新闻舆情应对等工作。
当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3 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市、区)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省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M≥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5.0≤M<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4.0≤M<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3.5≤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市级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市震指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震指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市震指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震指根据需要,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震指视情对受灾县(市、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市震指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市震指办启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一般和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
地震发生在相邻市时,根据地震对本市造成的灾害情况,适时启动本市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地震局地震预报意见,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制订专项抗震救灾应对工作方案,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市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15分钟内将测定结果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震指和省地震局,通报有关单位和震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我市境内发生2.5级以上地震;
(2)毗邻市发生4.0级以上地震。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等相关信息。
4.3灾情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汇总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在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市震指。市政府在2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将核实的初步灾情立即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震指,并及时续报;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教体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供电公司、市铁塔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等有关部门迅速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震指。
市人民政府接报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后,立即上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迅速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市震指,通报市有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5.1一级或二级响应
5.1.1先期处置
市震指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伤员,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1.2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震指应当迅速将震情和了解的灾情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等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根据市人民政府指示,市震指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震指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3)市有关部门、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市震指办工作;按照市震指的部署和部门(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5.1.3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向市震指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市震指成员单位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震指。
(3)市地震局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震指。
(4)市震指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震指。
5.1.4指挥协调
市震指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成立并派遣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立即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3)派遣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
(4)组织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和伤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协调、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6)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分析判断地震趋势,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现场烈度调查与灾害评估队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烈度评定工作。
(8)协调、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保护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10)视情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12)组织非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必要时,组织非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3)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视情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
(14)其他重要事项。
5.1.5应急处置
市震指各工作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震指的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震指。
(1)搜救人员。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居民,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组织驻宣解放军及民兵、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伍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及大型吊车、起重机等救援装备,搜救被压埋人员,组织营救被困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市震指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运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情绪引导、心理辅导、资源链接、困难纾解、社会支持网络修复等服务,帮助受灾群众度过困难期。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置,做好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等生活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和救助管理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公路、铁路、机场、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组织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范次生灾害。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戒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8)开展社会动员。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联系电话及在线平台等,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根据地震应急与救援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场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视情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9)做好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做好地震灾害应急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
(10)加强涉国(境)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按程序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5.2 三级响应
5.2.1先期处置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向市震指报告,并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处置工作。市震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5.2.2应急响应启动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震指应当迅速将震情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震指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市政府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根据市政府指示启动应急响应;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5.2.3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处置
(1)灾区县(市、区)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范次生灾害;依法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迅速了解灾情并向市震指报告,在市震指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2.4市震指应急处置
市震指有关工作组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快速了解、收集和上报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2)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监视震情发展,指导余震防范工作。
(3)派遣市相关专业抢险救援队参与应急救援。
(4)组织有关部门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5)派出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保障、医疗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相关工作队伍,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协调解决其他事项。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震指部署,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3 四级响应
5.3.1应急响应启动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市震指办启动四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5.3.2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处置
(1)灾区县(市、区)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范次生灾害;依法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迅速了解灾情并向市震指报告,在市震指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3.3市级应急处置
(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快速了解、收集和上报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2)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监视震情发展,指导余震防范工作。
(3)视情派遣市相关专业抢险救援队参与应急救援。
(4)视情组织有关部门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5)协调解决其他事项。
5.4 信息发布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规定时限向社会发布信息。30分钟内发布震情,4小时内发布初步灾情、震情趋势判断意见以及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未启动应急响应的地震震情信息由地震部门负责发布。
5.5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市震指有关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对工作,向市震指提交地震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市震指汇总后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人民政府。
6 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实际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相关工作。
6.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实施给予指导。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局、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地震救援等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企业、社会组织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基层和群众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各级应急管理、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地震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7.2指挥平台保障
市应急局会同市地震局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各类数据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大力推进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战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市级财政对达到市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7.4基础设施保障
市铁塔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广电台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负责或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5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或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体、文旅、广电、地震、共青团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的应对工作,由应急、地震部门和地震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3.5级以下有感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迅速收集并向上级报告震情、社情,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其中,3.0-3.4级有感地震发生后,市应急局和市地震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及其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紧急会商,提出震后趋势判断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当灾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震指各成员单位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按照各自职责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当我市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和市地震局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澄清事实,平息谣传。对制造、传播地震谣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3 市外地震应急
当毗邻市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并对我市造成人员伤亡或建(构)筑物破坏时,市应急局会同市地震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震情、灾情和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省内其他市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或灾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地震灾区的支援工作。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市震指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送市应急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送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各类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会同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9月7日印发的《宣城市地震应急预案》(宣政办秘〔2015〕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指导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情,指导、协助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工作。
2.市委网信办:组织主流网媒体开展正面宣传,营造清朗的抗震救灾网上空间;组织开展抗震救灾网络舆情监控,即时分析网络舆情态势,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市台办:负责协调处理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涉台事务,协调救助受灾台胞、台资企业,协调安排台湾救援队伍、捐赠物资及资金等,发布涉台信息,管理台湾媒体采访。
4.市外办:负责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协调安排到我市参加抗震救灾的国际救援队伍。
5.市发改委(市粮储局):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负责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指导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单位修复被损毁油气长输管线及附属设施,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引发次生灾害。
6.市教体局: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视情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恢复教学秩序,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加固,组织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7.市科技局: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抗震救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抗震救灾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8.市经信局:组织医药、食盐的应急供应,参与组织有关救灾物资调配。指导电力生产经营单位修复被损毁的电网设施,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加强地震应急通信演练等工作。
9.市公安局: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开展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措施。
10.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灾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11.市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配合做好灾区监狱、戒毒场所的应急响应和抗震救灾工作。
12.市财政局: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和接受外地捐赠资金,并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及时分配下达;参与指导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群众生活物资调拨、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组织市属企业参与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1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灾情应急测绘、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承担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灾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开展隐患排查和评估,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
14.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灾区环境、地震灾害引起的污染源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防控;组织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上报。
15.市住建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区建(构)筑物抗震性能进行隐患排查;组织指导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工作,指导灾区恢复重建;指导职责范围内在建和已建成未移交的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和恢复重建工作。
16.市交通局:组织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机场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协同市公安局,指导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指导公路抢修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17.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指导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8.市水利局:指导收集并上报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指导灾区水利工程和相关险情排查、评估、水利工程灾后恢复重建。
19.市商务局:协调灾区采购生活必需品;组织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
20.市文旅局:掌握灾区游客受灾情况,指导做好灾区游客临时安置等工作,协调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输出,协同处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游客事务。
21.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统筹协调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开展应急接种、心理干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收集报送灾区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受损等卫生应急工作情况。
22.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及时统计、上报灾情,计划调配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协调开展灾区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派出或协调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协助参与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遇难人员的善后、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
23.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市属企业参与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24.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做好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25.市林业局:协助对受灾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核实;配合指导拟定生态恢复方案。
26.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协调供水、供气运营企业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开通应急避难场所并做好管理工作。
27.市广电台:参与组织有关抗震救灾宣传报道等工作。
28.市人防办: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通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29.市邮政管理局:组织协调抗震救灾物资的寄递服务。
30.团市委:负责协调和开展青年志愿者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31.市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抢险救援、伤员急救,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组织援助事宜。
32.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震救灾行动。协调对接驻宣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3.武警宣城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抗震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组织武警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4.宣城海关:对来宣开展救援的境外队伍协调口岸海关实施便捷入境,对接收的境外救援物资给予通关便利。
35.市气象局:协助做好前期灾情调查等工作;加强气象卫星遥感监测,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36.市地震局:进行震情速报,快速了解灾情、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承担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的有关工作,加密地震监测,组织震情会商,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承办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日常工作。
37.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被困和受伤人员进行搜救;参与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参与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参与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
38.宣城银保监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灾后理赔工作,及时赔偿保险金。
39.市供电公司:组织力量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地震现场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40.市铁塔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加强地震应急通信演练等工作。
41.市铁路(机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协调地方相关部门配合路方对被毁坏的铁路和相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协调铁路运力,做好物资的输送和受灾群众的转移。
附件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市震指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应急局牵头,市震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二)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重点任务:
1.市应急局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上报灾情,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对接灾区政府抢险救援工作,统筹抓好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有关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
2.市应急局承办市震指会议和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召开的专题会议及材料保障工作;
3.市应急局协调做好有关领导同志或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赴现场安排、出行、安全等工作,建立前方指挥机构;
4.市应急局负责灾情信息的汇总、分析研判和灾害应对处置情况报送工作,组织协调专家组工作;
5.市应急局负责协调建立各级指挥机构、救援力量所需的通信网络。
二、军队工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牵头,武警宣城支队、市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主要职责:负责军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参加军地联合指挥,指导任务部队开展救灾行动。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负责军地工作衔接。根据需要派出联络员参加其他工作组,配合制订方案计划,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三)重点任务:
1.研提军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决心建议;
2.协调安排航空航天侦察和部队现地勘察,协助判明灾损情况;
3.会同抢险救援组制订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协调办理军队抢险救援力量兵力调动;
4.协调建立军地应急指挥通信;
5.协调安排军队运力投送救援人员和物资装备,协调做好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6.协调安排军队卫勤力量参与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任务,调集救灾物资和设施设备,协助做好受灾群众安置;
7.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管控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重要目标安全;
8.协调组织军队参加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三、抢险救援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应急局牵头,市交通局、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三)重点任务:
1.市应急局商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订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
2.市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商受灾地方指挥机构指导灾区制订现场抢险救援方案;
3.市应急局、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分别负责提出救援队伍和装备航空、铁路运输需求;
4.市应急局负责统筹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团市委、市红十字会进行协助;
5.市应急局、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红十字会分别指挥各自救援队伍,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安排,搜救被困群众,及时组织疏散危险区群众,做好排查与清理灾区现场工作;
6.市应急局、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协调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交通、后勤等保障;
7.市交通局、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负责组织和协调,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负责协调配合航空、铁路等部门做好救援力量和装备的航空、铁路等投送工作。
四、通信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经信局牵头,市供电公司、市应急局、市铁塔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公众通信网络平稳运行,根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救灾决策指挥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三)重点任务:
1.市经信局、市铁塔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震指等重要通信畅通;
2.市铁塔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及时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为地震灾区提供公众通信服务,保障全市公众通信网平稳运行;
3.市经信局、市铁塔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协调解决灾区现场无线通信网络频率分配和电磁干扰问题;
4.市供电公司负责提供通讯设施供电保障;
5.市经信局、市铁塔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及时向市震指通报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情况,组织通信企业,根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
6.市经信局、市铁塔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7.市应急局负责协调解决抗震救灾通信保障所需的交通通行、物资供应等。
五、交通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向灾区投送应急救援力量、通信抢修力量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指导灾区交通设施抢修恢复和保通,恢复灾区交通秩序等。
(三)重点任务:
1.市交通局、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或协调相关部门抢修维护公路、水路、铁路、桥梁、隧道、机场等交通设施;
2.市交通局、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市邮政管理局、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或配合相关部门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3.市公安局指导灾区公安机关协调受灾地方指挥机构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恢复灾区道路交通秩序,配合市交通局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市应急局、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负责组织实施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远程运输投送。
六、医疗救治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市红十字会、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疫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
(三)重点任务:
1.市卫健委、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市红十字会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2.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负责或协调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投送、伤员患者转移后送;
3.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负责制订实施疾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做好遇难人员遗体消杀工作;
5.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负责统筹、调集、转运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指导帮助有关企业增产转产,保障灾区医疗物资及药品供应。
七、监测评估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宣城银保监分局、市地震局、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供电公司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三)重点任务:
1.市应急局负责指导防范处置地震造成的火灾事故及危化品泄漏、尾矿库垮坝、矿井塌方等生产安全事故等次生灾害,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工作;
2.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防范地震造成的火灾事故次生灾害,指导做好灾区火灾隐患排查、防范工作;
3.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等负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4.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应急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负责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
5.宣城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应急局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以及应急救援企业的应急补偿;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震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灾区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与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防范处置地震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次生生态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保障民用核设施安全;
8.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对灾区重要建筑物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9.市交通局负责对灾区重大关键交通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10.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震区水利工程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堤防、水库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协调开展震区水文应急监测及预报;做好地震造成的堰塞湖险情应急处置方案技术支撑工作。
11.市气象局负责实时震区气象监测及预报,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和相关防御指引,为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12.市发改委(市粮储局)负责指导有关企业对灾区石油、天然气等重大关键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做好灾区长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
13.市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对灾区重大关键电力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14.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速报预警、灾情快速评估、余震监测、震后趋势研判和烈度评定,做好震区震情监视跟踪工作。
八、生活物资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民政局和市应急局牵头,市教体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宣城银保监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市广电台、市人防办、市城管执法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供电公司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指导抢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做好因地震导致的孤儿安置和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三)重点任务:
1.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需要;
2.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宣城银保监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帮助有关企业增产转产,保障抗震救灾物资供应;
3.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牵头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
4.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等负责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并指导发放;
5.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教体局、团市委负责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安排下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组织动员志愿者为救灾救助提供应急志愿服务;
6.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负责指导做好社会救灾捐赠、发放工作;
7.市人防办负责协助应急场所开设与管理;
8.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广电台负责指导做好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抢修保通;
9.市供电公司负责抢修因灾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受灾地区电力网络正常运行;
10.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因地震导致的孤儿安置和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九、社会治安组
(一)工作组组成: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卫健委、市司法局、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指导灾区严格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维护治安、道路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重点任务:
1.市公安局、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严密社会面巡逻防控,维护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秩序;
2.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司法局、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宣城支队指导灾区加强灾民安置点、物资储发点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金融网点、监狱、戒毒场所及水电气热、危爆物品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3.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依法查处打击趁灾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
4.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涉稳风险监测排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十、新闻宣传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台办、市外办、市应急局、市广电台、市地震局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三)重点任务:
1.市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应急局、市地震局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
3.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外办负责做好灾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4.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正确引导舆论;
5.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广电台负责做好新闻报道和科普宣传;
6.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负责协调做好有关领导同志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工作;
7.市广电台负责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保障工作。
十一、恢复重建组
(一)工作组组成: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应急局牵头,市教体局、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广电台、市气象局、宣城银保监分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地震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学校、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重建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三)重点任务:
1.市发改委(市粮储局)负责组织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 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宣城银保监分局等负责安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项目和资金,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支持;
3.市教体局负责对学校的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学校制订科学恢复重建方案;
4.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司法局等负责对受灾的工矿商贸企业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
5.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市广电台等负责或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重点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机场等交通设施和水利、供电、供水、供油、供气、油气管道、通信、广播电视等重大基础设施毁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重建方案;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制订地震次生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程治理方案,指导拟定灾后恢复重建国土空间规划;
7.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指导对受灾的生态环境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生态恢复方案;
8.市住建局负责指导住房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抗震性能鉴定,指导做好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受灾的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
10.市文旅局负责对对灾区文物古迹、博物馆、纪念馆等受损情况进行核实,协助各景区主管部门对A 级旅游景区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有关受灾单位制订科学重建方案;
11.市气象局负责对恢复重建地区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12.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活动断层分布信息,为恢复重建选址提供技术支持;
13.团市委负责组织动员青年志愿者及所联系的青年社团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志愿服务;
14.市红十字会负责动员红十字系统募集社会资金,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5.市应急局负责受灾地区的房屋倒塌、损坏数量的统计,负责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修缮)工作。
十二、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市外办和市应急局牵头,市台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宣城海关、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二)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接受国(境)外捐赠救灾物资,处理其他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三)重点任务:
1.市外办、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宣城海关、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国外救援队伍入境;
2. 市应急局、市外办负责协调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指派国外救援队伍救援任务,提供救援行动过程中的必要保障;
3. 市台办、市外办、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宣城海关、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4.市外办、市公安局、宣城海关、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负责或协调相关部门为国外救援队伍出入境提供便利保障;
5.市商务局同市应急局和市外办对接联合国人道主义呼吁和响应计划有关工作。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
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宣城军分区,武警宣城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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