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7690286780/202307-00038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气象、应急 |
名称: | 【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宣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宣城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宣森防指〔2023〕4号 |
发布日期: | 2023-07-08 |
索引号: | 113417007690286780/202307-00038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气象、应急 |
名称: | 【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宣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宣城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宣森防指〔2023〕4号 |
发布日期: | 2023-07-08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21年11月24日市森防指印发实施的《宣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宣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3年7月8日
宣城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转移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火险预测预报
5.2 林火监测
5.3 预警
5.4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运输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安徽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和《宣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30公顷以上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指导协调各地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指导各地组织扑明火、打火头、开隔离、清火线、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
2.2 转移疏散人员
指导各地组织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指导各地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指导各地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指导各地加强火灾发生地区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乡镇要设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研究部署全市公安机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市应急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30公顷以上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协调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市林业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宣城军分区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民兵力量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参加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必要时协调部队参与处置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武警宣城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市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市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宣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森防指分别指挥,市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跨市界的森林草原火灾,在省森防指协调指导下,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及30公顷以下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县级森防指指挥,市森防指派员赴现场具体协调指导;预判为30公顷以上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防指指挥;预判为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报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各地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战的,最高指挥员进入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火场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防指的指挥;跨县级行政区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由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根据市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火灾发生地森防指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市、县级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专家组成员库,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伤员救治、应急救援、通讯保障、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防扑火队伍、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力量调动原则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根据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跨县调动专业森林防扑火队增援扑火时,由市森防指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县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跨市调动地方专业森林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签有应急联动合作协议的,由市森防指向对方市级森防指提出申请,没有应急联动合作协议的,由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请,具体由拟调入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市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火险预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制作24小时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高森林草原火险天气警报,并针对重点火险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草原火灾创造有利条件。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5.2 林火监测
利用国家应急管理部卫星林火监测中心或气象卫星提供的热点监测报告和火情图像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进行预警,通过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现场动态,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5.3 预警
5.3.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3.2 预警发布
由市、县级应急部门组织,各级林业、应急、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市森防指向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3.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4 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主体为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县(市、区)森防指办公室要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将火灾信息报至市森防指办公室,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防指。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市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1)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市、县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5)威胁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森林草原火灾;
(6)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预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必要时,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本地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基层应急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特高压密集输电通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森林草原火灾有关信息。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县(市、区)增援的专业森林消防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三级、二级、一级3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市、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三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上级领导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根据需要靠前指导或派出工作组现场指挥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通知相关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4)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5)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二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且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向省森防指报告,由市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三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态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指挥长或指挥长指定人员赴一线组织指挥;
(2)根据需要调动市内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增援扑火;必要时调动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
(3)根据需要向省森防指报告,请求支援;
(4)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开展报道。
6.3.3 一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县(市、区)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向省森防指报告,由市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市森防指指挥长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市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详见附件);市森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指挥长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县级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向省森防指请求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省森防指工作组指导及专家组会商研判意见,制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方案;
(4)根据需要向省森防指请求增派专业扑救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5)根据火灾发生地森防指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医疗救治队伍或转移伤员,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7)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8)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抢抓有利时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9)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10)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4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5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区)。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摩托化方式为主。特殊情况需要由铁路、民航部门实施时,由铁路、民航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所在地森防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地铁路或周边民航部门实施。
7.2 物资保障
市应急局、市林业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县(市、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调整市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市森防指对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市森防指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紧压实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向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市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融合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专业防扑火力量跨区域调用原则
2.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1
专业防扑火力量跨区域调用原则
实施跨区域增援扑火,原则上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为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一、宣州区: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郎溪县和泾县森林专业防扑火队做好增援准备。
二、郎溪县: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宣州区和广德市森林专业防扑火队做好增援准备。
三、广德市: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郎溪县和宁国市森林专业防扑火队做好增援准备。
四、宁国市: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宣州区和广德市森林专业防扑火队做好增援准备。
五、泾县: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宣州区和旌德县森林专业防扑火队做好增援准备。
六、绩溪县: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宁国市和旌德县森林专业防扑火队做好增援准备。
七、旌德县: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泾县和绩溪县森林专业防扑火队做好增援准备。
各区域增援梯队顺序和范围可视情进行调整。
附件2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市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委(粮储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省森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经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4.火灾监测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5.通信保障组。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应急指挥中心以及与市林业局、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等其它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6.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7.军队工作组。宣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牵头,市应急局、武警宣城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参加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地协调指导。
8.专家支持组。由市级专家库成员组成,必要时邀请省级专家组成员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为火灾现场指挥员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9.灾情评估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10.群众生活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委(粮储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抢修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11.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12.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林业局、市应急局、市广播电视台、宣城日报社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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