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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690286780/202308-00098 组配分类: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宣城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安〔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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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宣城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安〔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08-31
宣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宣城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31 11:23 来源:市应急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安〔2023〕7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8月30日

 

 

 

宣城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刻汲取近年来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燃气行业规模化、安全管理规范化、经营服务标准化、运行监测智能化、治理监管法制化的燃气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企业“问题气”等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对全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各属地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属地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应急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配件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8.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配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安徽省涉燃气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监管暂行办法》,对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求的,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12.对未取得相应类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开展“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14.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按规定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开展居民小区用气环境整治。对居民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箱(柜)、燃气引入管、立管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燃气管道埋深不足,燃气立管、架空管锈蚀严重,燃气管道未设套管穿孔、穿越部位未作防泄漏处理,穿越电力和污水管沟或同沟敷设等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杜绝小区内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入户安检等方式,重点排查以下安全隐患:一是使用不合格气瓶、燃气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二是燃气具安装场所不符合安装要求;三是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四是在不具备条件的“开放式”厨房、通风条件不良场所使用燃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住户,要会同物业公司加大宣传,引导和协助居民住户完成整改。(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整治

19.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要求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21.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2.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市应急局负责)

24.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市商务局负责)

25.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26.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建筑工地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27.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市商务局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

29.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市、县各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属地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0.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场站的评估,不能满足《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规范的,进行提升改造,对未限期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并关停。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督促燃气企业加快排查整改居民燃气橡胶软管安全隐患,用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充分依托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力量,加快组织实施居民燃气橡胶软管更换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31.强化用地保障,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32.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加快推进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企业改为使用管道天然气,不具备管道天然气通气条件的餐饮企业逐步实施“气改电”。(市发改委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33.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5.整合现有燃气经营企业,推动液化气企业规模化发展,合理规划布点,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点对点”直接配送,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督促企业履行好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责任,签订劳动合同,纳入企业管理,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严禁跨区域配送。(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36.进一步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将建立钢瓶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充装、配送、使用、回收、安检等环节信息化追溯,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燃气经营企业做大做强,通过市场化手段淘汰、整合一批规模小、实力弱、管理差的企业。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县级初审后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37.落实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8.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落实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将燃气具等产品纳入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开展燃气具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9.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0.落实燃气特种设备相关规定,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41.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应知应会常识,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市教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11月)

在前期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存在的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安全条件不足、用气场所未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泄漏保护装置、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使用超期橡胶软管和燃气表等突出问题,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进行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全面排查。一是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城管、住建、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二是督促燃气企业对照《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等规定开展企业隐患自查和入户安全检查,集中攻坚阶段对餐饮场所完成全覆盖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告知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并要求限期整改。经复查后仍未完成整改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三是督促相关燃气用户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用气安全风险隐患。四是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

2.建立台账。属地政府要充分运用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系统,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针对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非居民用气单位,根据重点任务分工,由牵头责任部门督促用气单位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对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居民用气户,由燃气企业会同街道、社区、物业上门督促用户落实用气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燃气企业在告知后依法依规暂停供气,待完成隐患整改后恢复供气。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1.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安全隐患整治,及时开展“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严控新增安全隐患。

2.开展专题治理整顿。针对集中攻坚排查出的“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方面存在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各牵头部门开展专题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3.健全双重预防机制。聚焦燃气生产、经营、输送配送、用户使用、工程建设、燃气具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建立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形成依法辨识、系统分析、科学评价、有效管控的风险管控制度和定期排查、限时整改、及时复查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断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

1.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全面落实燃气行业规模化发展、“瓶改管”“瓶改电”改造、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瓶装液化石油气规范配送“五项重点工作”,严格规范燃气生产经营行为、用户安全用气、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五个重点环节”,持续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

2.着眼推动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落细落地,构建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精细推进、狠抓落实的工作体系,形成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监管格局,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宣城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市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市城管执法局为召集人单位、市应急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市发改委、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市城管执法局,根据专项整治情况需要在集中攻坚期间组织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集中办公。

(二)压实监管责任。各地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市直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行业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做好县级指导工作。

(三)加强督促指导。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开展督导检查,综合运用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推动工作开展。各属地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信息报送。2023年8月30日前,市级应急管理、商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报送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派驻人员名单。各县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8月31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地区实施方案报市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邮箱:xcs**********.com),抄送市安委会。每月15日前,各市级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及县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将工作开展情况(附表2)报市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本通知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纳入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以及市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考核。

联系人:满晓强,2833092,180****3398

电子邮箱:xcs**********.com

附件:1.宣城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2.宣城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及进展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