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7690286780/202312-0007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 主体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3-12-11 | 发布日期: | 2023-12-11 |
发文字号: | 宣应急〔2023〕5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宣城市加强企业自用加油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 ||
政策咨询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7812 |
索引号: | 113417007690286780/202312-00072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 ||
主体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3-12-11 | ||
发布日期: | 2023-12-11 | ||
发文字号: | 宣应急〔2023〕59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宣城市加强企业自用加油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 ||
政策咨询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7812 |
宣城市加强企业自用加油设施
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宣应急〔2023〕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有效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充分保障部分企业用油需求,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加强企业自用加油设施(以下“企业自用加油设施”指:企业内部加油装置,包括埋地油罐及配套加油设施、橇装式加油装置等,仅限于企业自用,不得对外界车辆提供加油服务)监管。结合省内其他市、我市成品油“打非治违”工作经验,就企业自用加油设施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企业自用加油设施使用范围
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鼓励中石化、中石油等企业延伸服务,为加油困难的企业提供油品配送服务。对于存在加油困难,且用油量大、生产场所固定的厂矿企业等,确需设立自用加油设施的,优先选择设置安全性能更大的埋地油罐,并依法依规落实项目建设有关备案、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建设施工和验收。
二、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措施
各级发改、规划、住建、应急、消防、气象、环保、交通、商务等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把企业自用油准入关,加强企业自用加油设施安全监管,推动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雷、环保等相关标准要求,确保相关设施安全运行。
1.落实项目备案。企业新建或新增自用加油设施的建设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租赁,向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落实)
2.落实消防审验。企业自用加油设施建设项目应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手续,落实、完善消防设施。(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落实)
3.落实安全、消防措施。企业自用加油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前,企业应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后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消防救援部门指导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油罐及相关加油设施应为正规厂家生产,安全设施齐全,并检验合格。
使用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监管措施。一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其中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二要强化操作人员培训和演练,考虑企业内部加油装置使用场所的特殊性,加油装置不得采取自助模式;三要建立加油车辆和油品进出管理台账,规范出入库登记,严防非法经营行为。(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住建局、市交通局等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落实)
4.落实防雷审验。企业自用加油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防雷减灾的相关规定,申报防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启用后应依法进行检测。(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落实)
5.落实环保措施。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自用加油设施采取有效防渗漏措施,放置油罐区域应做好地面防渗漏、围堰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油品渗漏造成环境污染和影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落实)
三、提升现有自用加油设施安全条件达标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摸排各领域现有自用加油设施底数,组织建立企业自用加油设施清单。
对于未经正规设计的自用加油设施,企业应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组织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可继续内部使用;2024年9月底前整改仍不合格的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关停,并妥善拆除。各级发改、规划、住建、应急、消防、气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和条件。(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落实)
四、完善自用油长效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自用加油设施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工作体系,压实工作责任,组织摸排并建立台账,落实并明确每个存有自用加油设施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全面落实加强企业自用加油设施监管工作具体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有关部门联合会商、联合检查、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减少审批环节,对企业的合理诉求主动服务,帮助企业快速高效完成审批、备案事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密切协作、加强配合,从严监管执法,加大对车辆加油情况随机抽查,严防倒卖倒运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企业以自用名义对外经营成品油等非法违法行为;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制度,补齐短板,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完善自用油管理长效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宣城市企业自用加油设施安全监管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宣城市公安局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宣城市商务局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宣城市气象局 宣城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
宣城市企业自用加油设施安全监管
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一、市发改委
(一)正面清单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需提供材料 及履行义务 |
备注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三条、第四条; 3.《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第三条、第四条。 |
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填写以下信息: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3.项目总投资额; 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属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备案 |
(二)负面清单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备注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监管部门:属地投资主管部门 |
二、市公安局
(一)正面清单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需提供材料及履行义务 |
备注 |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相关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七条 |
1.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2.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
|
(二)负面清单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备注 |
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 |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
涉嫌成品油犯罪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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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
(一)正面清单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需提供材料及履行义务 |
备注 |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
1.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其他材料。 |
向属地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
新建或新增自备油罐的规划方案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1.规划方案调整申请; 2.调整后的规划图纸; 3.其他材料。 |
向属地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
(二)负面清单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备注 |
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或未按规划建设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属地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2.移交至属地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
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实施部门,按照属地政府“三定方案”规定执行 |
四、市生态环境局
(一)正面清单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豁免名录(2020年本,试行)的通知>》(皖环发〔2020〕8号)精神,企业自备加油设施项目环评可实施豁免。
(二)负面清单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备注 |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运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实施)第一百零八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露或者对泄露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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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途径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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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住建局
(一)正面清单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需提供材料及履行义务 |
备注 |
消防设计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
企业应到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消防验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二十八条 |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企业应到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企业应到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二)负面清单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备注 |
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
六、市交通局
(一)正面清单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需提供材料及履行义务 |
备注 |
危险品货物运输单位成品油运输车辆的相关证件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 |
《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明、从业资格证、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 |
|
(二)负面清单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备注 |
非法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车辆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四)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车辆 |
七、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一)正面清单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21〕31号)商务部门负责加油站点的布点规划调整工作。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需提供材料及履行义务 |
备注 |
规范零售审批 |
《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 |
申请主体应符合企业登记注册要求,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网点应符合本地区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站点设计、施工及其经营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
|
(二)负面清单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21〕31号)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商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和有照无证加油站点。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备注 |
商务领域涉及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等市场主体有关违法行为查处 |
宣城市委办〔2019〕28号,《宣城市市场监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中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
对成品油市场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指导。 |
|
八、市应急局
(一)正面清单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需提供材料及履行义务 |
备注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第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1.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相关行业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按照行业规定执行。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 |
1.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1.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相关行业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按照行业规定执行。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1.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相关行业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按照行业规定执行。 |
(二)负面清单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备注 |
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4.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业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按照本行业规定执行 |
九、市气象局
(一)正面清单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需提供材料及履行义务 |
备注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七条 |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3.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
企业可以通过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办理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二条 |
1.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2.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3.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企业可以通过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办理 |
雷电防护装置日常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四条 |
企业应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服务方完成每半年1次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并出具相关技术报告。 |
|
(二)负面清单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备注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四条 |
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五条 |
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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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消防支队
(一)正面清单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需提供材料及履行义务 |
备注 |
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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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面清单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备注 |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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