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应急局> 政策法规> 上级文件
索引号: 113417007690286780/202311-00108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皖应急〔2023〕81号
发布日期: 2023-11-08
索引号: 113417007690286780/202311-00108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皖应急〔2023〕81号
发布日期: 2023-11-08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8 16:19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应急管理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化我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力量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提升执法效能根据《应急管理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组织实施,切实发挥制度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结合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合理规划、规范实施,明确承办机构和职责分工,尤其是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的地区,要充分运用执行制度规定,切实补充一批专业力量辅助执法工作。各地应急管理司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大力推进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聘用、聘任等工作,有效解决专业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强化队伍管理,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各地要加强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队伍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培训要求,采取多种方式提高技术检查员履职能力,对暂不满足岗位要求的,不得随意安排执法工作。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要求,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实行持证上岗,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科学制定考核奖惩机制,充分调动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得变相转嫁执法责任、摊派执法指标。

三、强化指导推动,不断提升工作效能。先行先试已经取得成效的地区,要结合本通知要求,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不断提升工作质效。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经通过正式程序录用且正式聘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由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向省应急管理厅申领工作证件。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本地区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省应急管理厅将会同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地推进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示范,并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112日  

 

安徽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

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力量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提升执法效能根据《应急管理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办法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

实施办法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推荐或者邀请方式聘任的,对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本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及日常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乡镇、街道和开发区、业园区等功能区承接应急管理有关执法职责,需要聘用技术检查员、聘任社会监督员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选聘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使用、培训和考核等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辖区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待遇、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章  技术检查员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执法管辖企业数量、重点检查企业类型、执法难度、执法力量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技术检查员的数量和岗位设置需求,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以及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

专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数。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工作需要选聘兼职技术检查员。

 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采取考试或者考核方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笔试重点考察公共法律知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门法律知识,行政执法理论及实务知识以及岗位所需专业知识等内容,面试主要考察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试总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比例合成,笔试成绩原则上占总成绩比例不低于60%

采取考核方法招聘的,可以通过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技能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和适岗能力。考核应量化计分。

 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通过考试的方式聘用: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二)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安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10年、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含退休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限制,通过考核的方式聘用为专职技术检查员。

 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受理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或考核、考察、体检、公示、确定拟聘用人员、办理入职手续等程序进行,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还应当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配合支持。

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要求和应聘者的考试(考核)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后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从本地区应急管理专家库或者经有关部门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兼职技术检查员。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需经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

兼职技术检查员一般应当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兼职技术检查员一般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 聘用技术检查员可以采取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有关合同应当明确技术检查员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聘用技术检查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公示技术检查员聘用情况。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技术检查员:

(一)未满18周岁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监察调查的;

(四)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五)因违反管理规定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六)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与原用工单位无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存在劳动纠纷的;

(八)与招聘单位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九)其他不适合聘用情形的。

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不受前款第(七)项的限制。

第十 技术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

(三)参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及核查;

)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

)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完成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和其他任务。

技术检查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重点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并在有关调查取证中提供专业性的意见。

技术检查员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出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技术检查员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

第十 技术检查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的工作。

第十 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向技术检查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等指标,或者将技术检查员的劳动报酬与罚没款数额、收费数额挂钩。

第十 在试用期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检查员进行岗前培训专职技术检查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兼职技术检查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应急管理专业知识、行政执法专业技能、保密管理和心理健康等。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颁发技术检查员工作证。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轮训、专题培训、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技术检查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定期轮训、专题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惩、薪资、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技术检查员培训考核工作纳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予以统筹安排。

第十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指定承担人事工作或者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的内设机构或者直属单位负责技术检查员的聘用、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用本辖区技术检查员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   社会监督员

 

第十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可以从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法治意识,热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中,通过推荐或者邀请的方式聘任。

二十 通过推荐方式聘任社会监督员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商请有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提出推荐人员名单,经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颁发社会监督员工作证。

第二十一条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或者其他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经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由应急管理部门向有关人士发出邀请,经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颁发社会监督员工作证。

二十 社会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一)反映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

二)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问题线索;

(三)应邀参与重大执法事项现场监督;

)其他有关执法监督事项。

第二十 应急管理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批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办理并予以反馈。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联系机制,至少每半年通报一次本地区行政执法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工作交流。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检查员协助执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听取社会监督员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技术检查员的薪酬确定和招聘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依法予以保障。

技术检查员的薪酬待遇,根据专职技术检查员的专业水平、技术职称、检查任务量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在有关合同中予以明确。

社会监督员工作属于公益事业,原则上不发放报酬。

第二十 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聘用期限,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原则上首次聘用期限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兼职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期限为每届3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聘

第二十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为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技术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应用,鼓励技术检查员依托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参加执法检查工作。

第二十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工作证制发和统一管理。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上报本辖区内符合申领工作证条件的聘用、聘任人员信息。

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式样由应急管理部制定,并由发证机关加盖专用印章。

三十 对不再聘用、聘任或者工作证件过期失效的,由聘任、聘用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并销毁原工作证,并予以注销后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省应急管理厅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教育培训、违法违纪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在聘用、聘任期限内,因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或者专项考核、年度考核两次以上不合格的,或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应当予以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解聘人员及解聘原因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被解聘的,应当将工作证件、防护装备、技术装备等交回应急管理部门。

三十三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涉及本人或者与其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联系的个人或者组织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十四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技术检查员在协助执法工作不合法、不规范、不文明行为。

三十五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警示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致使未能正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对执法对象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擅自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工作证件的;

(六)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有关执法工作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解聘后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

)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十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介入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权机关要求对有关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研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有权机关认定责任的参考。

三十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行本规定明确的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三十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行本实施办法明确的职责,遭受不实投诉、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经调查认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十九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确有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承担事务性、辅助性工作的,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和日常监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四十一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十二 实施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