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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690286780/202405-00053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开展2024年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质量专项监督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皖应急函〔2024〕153号
发布日期: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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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开展2024年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质量专项监督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皖应急函〔2024〕153号
发布日期: 2024-05-13
关于开展2024年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质量专项监督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3 16:58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进一步提高技术服务质量,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决定开展2024年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质量专项监督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审对象

注册地在我省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省外在皖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二、监督评审的范围与内容

(一)评审范围。202311日以来出具的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项目(包括许可类与非许可类)的报告进行抽查,以近两年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为重点对象,聚焦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过程发现重大隐患的企业和评价项目。

(二)评审内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培训教育、内部管理与过程控制、从业行为、信息公开公示、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机构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质量、《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样监督评审,严格核查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以及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评审时间安排

专项监督评审工作从即日起至年底,分三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改阶段(即日起至5月31日)。在我省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严格对照《指导意见》等要求,认真梳理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条件保持、报告内审、过程控制、内部管理、从业告知及项目材料归档等情况,开展执业行为自查自改。持续加强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过程质量控制管理,严禁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主动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集中检查阶段(6月至11月)。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切实强化属地监管,结合年度执法计划,确定重点检查对象、行业领域及抽查比例,集中组织开展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疑问的安全评价或检测检验报告,采取专家咨询、集中评审和现场核查等方式,追根问底、查明查清问题所在。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在各地集中检查基础上进行抽样核查,并指导、督促各地专项监督评审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各市应急管理局要认真梳理专项监督评审发现的问题及查处情况、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工作建议等,于1115日前报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对各市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结合省级安全评价报告抽样监督评审情况,形成年度监督评审工作情况总结报告,报省应急管理厅。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是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的重要内容,已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各市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明确负责人和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监管执法部门的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动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严格监管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日常监管,对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开展常态化复核,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完善查处衔接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手段,强化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中介机构管理系统应用,从严处罚出具失实、虚假评价报告以及租借资质、资格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应急管理局要认真总结专项监督评审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进行广泛宣传,鼓励社会公众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强化政策引导,着力培育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专业化程度高的示范机构。

联系人:施源、王茜,电话:0551-629987970551-62675628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4511